一、项目编号:YCJYZBF2109-23
二、项目名称:盐城中学高品质高中智慧安防系统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射阳县国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9幢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云
被投诉人1:江苏省盐城中学
地 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丁才林
被投诉人2: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中鑫上城B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汪正强
四、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3日,江苏省盐城中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盐城中学高品质高中智慧安防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YCJYZBF2109-23)公开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为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10月9日,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10月19日,投诉人收到代理机构质疑答复。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10月29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暂停该项目招标。11月3日,本机关向投诉人询问投诉相关情况。11月5日,投诉人补充提供投诉材料。11月25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11月29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调查补正所需时间为3个工作日。12月4日,本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投诉人在投诉事项1中称:江苏华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为电子采购文件,却以营利为目的,违规收取高额电子采购文件费用(500元)。此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招标公告在“三、获取文件”中规定“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概不退)”,在“四、响应文件提交”中规定“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4日下午 3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盐城市教育局117会议室”,在“六其他补充事宜”中规定“(一)因疫情防控需要,为确保校园安全,投标人进入开标场地时应服从下列疫情防控措施……(二)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三)投标人需提前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勘察时间:2021年9月28日-2021年9月30日9:00至18:00 ),并由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在确认单上签字。开标当日请将勘察现场确认单原件装订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勘察现场确认单详见招标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未实现电子化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取招标文件费用。采购文件“售价”问题涉及到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范围之内。因此,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中称:该项目评审因素中的全网硬件可视化运维管理平台现场演示和智慧校园AR可视化平台现场演示与项目技术需求完全无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二、评分标准”在“现场演示评分”中规定“1.2通过高效UI展示图,显示当前网络内部实际情况,(包含设备型号,类别,状态,告警信息)”、“1.3……支持远程设置VLAN……”等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认为,评分标准中关于“1.2通过高效UI展示图,显示当前网络内部实际情况,(包含设备型号,类别,状态,告警信息)”、“1.3……支持远程设置VLAN……”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在投诉事项3中称:该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及措施,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机关审查,该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中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机关认为,对具体项目采购人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因此,投诉事项3为无效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投诉和审查结果,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人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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