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采购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盐城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盐政发〔2019〕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采购领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现就建立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市本级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科学确定采购需求,拒绝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商业贿赂,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按照时限要求同中标(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赋码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三、信用承诺公示
采购人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需单位盖章,一式一份),送市财政局汇总,由市信用办统一在“信用盐城”赋码并公示。
四、信用承诺应用
信用承诺纳入采购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采购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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